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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孟琰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琰,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6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琰,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孟祥啓,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系孟琰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号**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赵晓旭,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孟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摩根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7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琰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入职表上简写了工作经历,不构成欺诈。试用期满后,被申请人调出申请人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缴费信息,总经理询问时,申请人说明了情况,被申请人人事部门和总经理商量后,同意继续留用申请人,让申请人填写了转正审查表,被申请人未向法庭提交该表。被申请人提供伪造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奖惩细则、罚款单、确认书,一、二审法院对证据没有质证。罚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过失单的内容不属实。因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导致申请人压力过大,所以患病。奖惩细则中有关处罚的规定是违法的,而且是2004年制定的。申请人患病是因为被申请人无人性化管理造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于5月28日上班,29日单位下发转岗通知书并变更劳动合同,此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让申请人的父亲签收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签收不让进门,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要求申请人5日内搬出单位。被申请人是提供住宿的,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住宿费。北京市安定医院诊断证明申请人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申请人患有特殊疾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应该是24个月。被申请人是在申请人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在医疗期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应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补偿和医疗补助。被申请人知道在2012年6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又给申请人交了两个月的医疗保险,于2012年11月19日再次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赔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宿费,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承担上述责任。摩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本案中,摩根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孟琰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可以认定孟琰在应聘及入职时未提供真实的个人工作经历,故摩根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现孟琰要求摩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孟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杨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