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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付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张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