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付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张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光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