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大焕宣告周青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大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58号申请人:杨大焕,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大焕要求宣告周青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周青杰,男,汉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杨大焕与周青杰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19时许,周青杰驾船在118-3海区作业途中,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周青杰。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周青杰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周青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青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青杰驾船在118-3海区作业途中,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周青杰。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周青杰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青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