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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大焕宣告周青杰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大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58号申请人:杨大焕,女,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大焕要求宣告周青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周青杰,男,汉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杨大焕与周青杰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5日19时许,周青杰驾船在118-3海区作业途中,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周青杰。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周青杰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周青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青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青杰驾船在118-3海区作业途中,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周青杰。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周青杰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青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