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庆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