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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5月2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庆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