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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东申请执行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何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住寻甸县仁德凤悟路**号。被执行人:何学东,男,住寻甸县仁德大河桥村。张建东申请执行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学东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内容,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0一五年伍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沅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