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东申请执行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何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住寻甸县仁德凤悟路**号。被执行人:何学东,男,住寻甸县仁德大河桥村。张建东申请执行何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寻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学东自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内容,已发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升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0一五年伍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沅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