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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军茨、陈杰耀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杰耀,郑军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43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杰耀,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又因吸毒,2012年7月19日被决定行政拘留12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军茨,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军茨、陈杰耀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杰耀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杰耀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杰耀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杰耀撤回上诉。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锋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黎亦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