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仁强、梁春祝与王光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强,梁春祝,王光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强,曾用名王仁屏,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梁春祝,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光屏,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强、梁春祝与被执行人王光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光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在拆除共有土墙基础上浇涛的通柱(一至五层)砌砖时应预留长5.25米、宽0.1米的距离。二、被执行人对被损坏的墙路、圆仔、角枝、瓦片应进行修复。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月22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光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经查,因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