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宇明、卢立旺等与包必久、郑丽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宇明,卢立旺,林杰,包必久,郑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524-1号申请执行人:吴宇明。申请执行人:卢立旺。申请执行人:林杰。被执行人:包必久。被执行人:郑丽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包必久、郑丽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必久、郑丽云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伍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宇明、卢立旺、林杰支付借款人民币824957元及利息(以8140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4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743元,执行费14818元,但被执行人包必久、郑丽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必久、郑丽云的银行存款126934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6934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永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