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3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胡全兵、刘天凤与胡牛保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全兵,刘天凤,胡牛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345-2号申请执行人胡全兵,男。申请执行人刘天凤,女。被执行人胡牛保,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桂阳法执字第003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牛保及以其妻张贤女(身份证号码432822197105146344)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1355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牛保已将本案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牛保及以其妻张贤女(身份证号码432822197105146344)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13550元的冻结、划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陆阳审 判 员 彭国军代理审判员 陈淑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