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邬定国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邬定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96号罪犯邬定国,男,生于1965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以(2009)绵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邬定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川刑执字第10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邬定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邬定国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邬定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定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