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谯贤高,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120元,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