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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祥夫,系老河口市酂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