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邬翰羽诉邬克文抚养费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28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甲,邬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邬某甲,女,汉族,2011年2月8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法定代理人彭某甲(系原告之母),女,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系原告外祖母),女,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特别授权。被告邬某乙,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叶宗贵,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甲诉被告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邬某甲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