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叶平与赵燕青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叶平,赵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1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叶平,男。被执行人赵燕青,女。李叶平申请执行赵燕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叶平以赵燕青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燕青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赵燕青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李叶平亦不能提供赵燕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燕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李叶平发现被执行人赵燕青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