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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戚翠华与赵焕民、张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翠华,赵焕民,张爱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戚翠华,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焕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爱勤,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翠华与被告赵焕民、张爱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翠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文生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