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民字第4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杨育光,李金钗,何瑞荣,陈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3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昌锣,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飞,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晓,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被执行人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何瑞荣。被执行人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漫华。被执行人杨育光。被执行人李金钗。被执行人何瑞荣。被执行人陈飞燕。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杨育光、李金钗、何瑞荣、陈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期内息76375元、逾期息(以47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以76375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如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飞云镇云周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瑞国用(2008)第27-10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D900920120000003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6000万元为限;三、被执行人杨育光、李金钗、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何瑞荣、陈飞燕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杨育光、李金钗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20000007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48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20000007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228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1000003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2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何瑞荣、陈飞燕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ZB900920110000034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债权金额12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产权证号:00009563,系本案抵押物)、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产权证号:00009802,抵押于招商银行瑞安支行,抵押金额:1600万元),被执行人陈飞燕、何瑞荣有一处共有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好大厦3单元402室(产权证号:00202728,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其他债权),经拍卖后尚不足清偿抵押优先债权。被执行人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北工业园区罗山大道(产权证号:00205161,抵押于交通银行温州支行,抵押金额8334万元),被执行人杨育光名下有五处房产分别坐落于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产权证号:00002137,抵押于浦东发展银行苍南支行,最高额抵押80万元),坐落于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产权证号:00269174,系农村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坐落于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百里巷17号(产权证号:00010457,抵押于浦东发展银行苍南支行,最高额抵押60万元)、坐落于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商务广场国际公馆1幢2101室(产权证号:00290766,与李金钗共有,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最高额抵押376万元),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鸿锳大厦1906室(产权证号:00073118,抵押于华夏银行温州支行,最高额抵押380万元)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本案抵押厂房因腾空等问题一时难以变价;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有存款38万元,本院已予扣划,但仅供支付相关案件的诉讼费用,其他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余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飞燕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别克牌轿车,被执行人南洋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名下有一牌号为浙C×××××五菱牌客车,被执行人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浙C×××××奥德赛牌、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浙C×××××解放牌、浙C×××××长安牌汽车,查明被执行人浙XX建尼龙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浙C×××××佳美牌、浙C×××××蒙迪欧牌、浙C×××××北京现代牌、浙C×××××丰田牌、浙C×××××雷克萨斯牌,上述车辆本院均予以查封。除浙C×××××奥德赛牌汽车本院另案扣押并在处置中外,其他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查封资料、报告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