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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理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钟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会理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钟某某,次日,会理县公安局予以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会理县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周某某,次日,会理县公安局予以释放。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通过事先预谋,俩人驾驶自家农用车并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窜到原某煤矿矿区,将会理县某公司暂停使用的钢水管采取拆卸、切割后装车盗走,当车行驶大约1公里到达矿部停车场时,被矿山看守人员拦截,并将二被告人扭送到派出所。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2542.00元。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相互勾结,以非法占��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司价值2542.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通过事先预谋,俩人驾驶自家农用车并携带扳手、钢锯等工具窜到原某煤矿矿区,将会理县某公司暂停使用的钢水管采取拆卸、切割后装车盗走,当车行驶大约1公里到达矿部停车场时,被矿山看守人员拦截,并将二被告人扭送到派出所。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2542.00元。认定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5年1月20日0时42分,派出所接某公司职工侯某某电话报称:我们抓到两个偷钢管的人,他们偷的钢管全都���在他们车上的,价值几千元钱,我们可以组织人把他们扭送到派出所。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两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证实:白天我们在山上发现有矿山引水用的钢管后,就商量晚上偷来自己用,我们回家准备了钢锯、扳手等工具。天黑的时候驾驶车辆上山去,由周某某负责用扳手将钢管连接处的螺丝拧下来,用钢锯将钢管锯成两节,抬到车上。我因为身体有病不能干重活,所以只负责在车上给她搭把手和开车。我们干了2个小时左右,就开始往回走,到矿办公室那点就被矿山上的人拦住,他们报了警。在我们被拦下来时,我老婆趁人不注意把工具全部藏在路边的草堆里。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白天我们在山上发现有矿山引水用的钢管后,就商量晚上开车来拉回家自己用。我们回家准备了钢锯、扳手等工具,天黑时开车上���去,由我负责用扳手将钢管连接处的螺丝拧下来,再用钢锯将钢管锯成两节抬到车上,我们干了2小时左右就开始往回走。到煤矿矿部时被执勤的人拦住,后来保卫科的人来了并报了警,我们被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当面点清,被锯断的钢管有18根。在被人拦下来时,我趁他们不注意把扳手、钢锯和10来片锯片藏在路边的草堆里。5、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9日晚10时左右我们听到矿山上整得很响,是装东西的声音,我以为是挖私煤的,就组织了孙某某、熊某某、舒某某等人到矿部停车场将栏杆放下来。0时许,有一辆农用车下来我们就拦下来,孙某某上车去看说车上有钢管,我们上车看,发现钢管刚被锯断的断口都还是新鲜的,应该是刚锯断的。后来刘某某和张某某把人员和车辆押送到了派出所。6、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1月20日0时许,我到场的时���发现牟某某他们已经将一辆农用车拦下来了并报了警,我照起电筒看,看见车箱里面有二三十根钢管。保卫科的人到后把人和车送到了派出所。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牟某某召集留守矿山人员在矿部大楼停车场拦下一辆农用车,发现车上有被盗钢管。随后我将这一情况向公司保卫部的侯某某报告,侯某某向派出所报案,按照侯某某的指示由我带领公司职工张某某将偷盗钢管的人员和车辆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经清点被盗的钢管有36根。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保卫部职员。2015年1月19日24时许,我接到保卫部侯某某的通知,说矿山水管被盗,被盗的水管和车辆都被看守人员拦截,叫我到矿山处理。凌晨1点左右我到矿部,我检查了车上确实是有被盗的水管。按照侯某某的指示由刘某某和我将偷盗钢管的人员和车辆送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后经清点��盗的钢管有36根,均是被锯断的,看得见新鲜的接口痕迹。9、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0时许,我接到矿长刘某某的电话,说新山煤矿上有人偷钢管,叫我打电话报警。后我打电话叫保卫部职员张某某去看一下,后张某某和刘某某把人员和车辆押送到了派出所。2015年1月21日15时30分,派出所叫我配合去帮忙找作案工具,我们在草丛中找到了一把银白色的钢锯,一把活动扳手,两把梅花扳手,锯片十一片。10、称量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称量,36截钢管及连接螺丝的重量为0.8吨。11、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指认,现场位于会理县某山煤矿矿山。12、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1月20日,会理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钟某某处扣押钢管18根、法兰盘18个、连接钢管使用的螺丝46个,钢管及法兰盘总重量为0.8吨。13、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管长6米直径65厘米的钢管18根,重800公斤,鉴定价值为2032.32元;被盗的法兰盘36个,鉴定价值为446.76元;被盗的螺丝72套,鉴定价值为63.07元,合计鉴定价值为2542.00元。明镇出所.002214、会理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钟某某未经批准非法进入煤矿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开采煤矿,于2011年9月28日被会理县国土资源局罚款叁万元。15、派出所出具的实施盗窃地点与被抓获地点的距离远近的情况说明。证实:二人驾车原路返回时在距离盗窃地点约1公里的矿办室被煤矿看守人员拦截下来,随后将其二人扭送到派出所。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供述盗窃钢管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相互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司价值2542.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洪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颖附本案引用法条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