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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蒋晓林故意杀人罪,蒋晓林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73号罪犯蒋晓林,重庆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1月4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晓林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赃款2000元,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18万元余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5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6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蒋晓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蒋晓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晓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其无附带民事部分已赔偿的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晓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