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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锦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锦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144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12月14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锦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凤琴,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锦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