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温某甲诉李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黎民初字第149号原告温某甲,女,1977年12月18日生,汉族,黎城县洪井乡人,农民,住原籍。被告李某甲,男,1978年5月8日生,汉族,黎城县洪井乡人,农民。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按民俗举行结婚典礼,2000年5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某乙,现13周岁,在黎城县一中读书,次女李某丙,现7周岁,在某某小学读书。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为夫妻,但婚前了解甚少,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每天都生活在争吵中,为顾及孩子原告一直忍耐,但只要双方见面就会争吵,导致两人水火不容,这样的生活使得原告身心疲惫。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陪嫁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合理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女李某乙、李某丙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哪些?如果离婚,应如何分割?原告有哪些陪嫁财产?原告针对焦点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当庭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生活中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甚至动手打架,原告要求离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某乙出生于2000年11月10日,次女李某丙出生于2007年5月11日,原告要求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承担抚养费就承担,不承担也无所谓。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求带走陪嫁财产:康佳29寸电视一台、皮沙发(一大两小)一组、康佳冰箱一台。本院认证如下: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余年,且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之后,缺乏较好的沟通。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只要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审理中,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温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人民陪审员 韩联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淑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