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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四川才华九龙建筑公司与云南宏安建筑公司工程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1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云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星均,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执异字第907-3号裁定一案期间,申请复议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处分自己复议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四川才华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卫审判员  谢 佐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