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邓仕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益民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6506726-9。负责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敏,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仕仙,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邓仕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原告怡家园(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丁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