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738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黎相朋、黎钰钊等与杨永夏、曾月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相朋,黎钰钊,覃胜钊,杨永夏,曾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38一2号申请执行人黎相朋。申请执行人黎钰钊。申请执行人覃胜钊。被执行人杨永夏。被执行人曾月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浔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浔执字第738一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杨永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6228484088376213576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永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6228484088376213576账户内存款179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永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6228484088376213576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