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董兴全与吴红兰、黄玉兰、董春艳、董娜娜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兴全,吴红兰,黄玉兰,董春艳,董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董兴全被执行人吴红兰被执行人黄玉兰被执行人董春艳被执行人董娜娜董兴全申请执行吴红兰、黄玉兰、董春艳、董娜娜生命权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兴全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红兰、黄玉兰、董春艳、董娜娜在乌兰浩特市各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在兴安盟公安局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董兴全未受偿金额为48098.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1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乃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