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城执字第1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郭建波、段元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郭建波、段元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680-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建、郭建波、段元栋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莱城执字第16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段元栋名下位于莱城区鹏泉西大街××号××号楼西××单元西户(房产证号为:00××10)房产一套,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段元栋与董梅共有的已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并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座落于莱芜高新区凤凰南路××号××幢东××单元××室房产一套。现本院已对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故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元栋名下位于莱城区鹏泉西大街××号××号楼西××单元西户(房产证号为:00××10)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元栋与董梅共有的已购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但并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座落于莱芜高新区凤凰南路4号8幢东1单元1102室房产一套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