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邓东故意毁坏财物罪,邓东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98号罪犯邓东,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泾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邓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4日)。判决生效后,201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邓东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东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