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侯跃明,吕兆君,时林国,王志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外刑初字第64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林国,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3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志平,曾用名王盼,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9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侯跃明,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被告人吕兆君,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雷雨石,系黑龙江彦学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4)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25日、2015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及其辩护人雷雨石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犯罪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经预谋后驾驶带有圆警灯的速腾牌轿车和×××假公安牌照的伊兰特牌轿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高速公路长江路收费站附近伺机抢劫违法运输原油车辆,当被害人林某某驾驶帕萨特牌轿车(价值23000元)途径此地时,时林国、王志平用车灯照射并用车别林的车,林因害怕警察查车而加速逃跑,四人驾车在后面追逐至一农田无路可逃时,林某某弃车逃跑。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经预谋后驾驶带有警灯、警报的速腾牌轿车和帕萨特牌轿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至哈尔滨市方向高速公路哈尔滨收费站附近伺机抢劫违法运输原油车辆,当被害人骆某某驾驶伊兰特牌轿车(价值8000元)途径此地时,四被告人驾车别骆某某的车并向骆投掷棒球棒、矿泉水瓶,骆开车加速逃跑,四人驾车开着警灯、打开警报喊话并在后面追逐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港务局附近时将骆的车别停,骆弃车逃跑。二、盗窃犯罪1、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绥化路,用锤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的×××福特牌轿车车窗砸碎,将车内的郎森牌汽车脚垫一套(价值208元)、鑫祥牌汽车座垫一套(价值540元)盗走。2、同年12月7日,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阳光家园B7栋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尼桑牌轿车车窗砸碎,将车内的汽车毛垫一套(价值1896元)、仿卡地亚一副女士太阳眼镜(价值218元)、布艺CD碟套一个(价值16元)盗走。3、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的×××伊兰特牌轿车伊兰特五柱汽车轮毂四个(价值1280元)、米其林195/60R15雪地胎四个(价值1040元)盗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四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时林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对抢劫事实有异议,辩解其虽然冒充警察,但没有实施抢劫,是被害人自己把车辆丢弃的。被告人王志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对抢劫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冒充警察,也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被告人侯跃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对抢劫事实有异议,辩解其没有预谋抢劫,其虽然乘坐时林国开的车,但其在车里睡觉了。被告人吕兆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抢劫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以吕兆君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1、2013年11月某日,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经预谋后,由时林国驾驶速腾牌轿车载着侯跃明,王志平驾驶带有警灯的×××假公安牌照的伊兰特牌轿车载着吕兆君,吕兆君着警用棉服,四人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高速公路长江路收费站附近伺机抢劫违法运输原油车辆。当日3时许,被害人林某某驾驶帕萨特牌轿车途径此地时,时林国、王志平用车灯照射并用车别林某某的车,林某某因害怕警察查车而加速逃跑,四被告人驾车在后面追逐至一农田无路可逃时,林某某弃车逃跑。时林国将劫来的帕萨特牌轿车(价值23000元)开走,车内原油被其卖掉。现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扣押。2、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经预谋后,由时林国开着速腾牌轿车载着侯跃明,王志平开着帕萨特牌轿车载着吕兆君,吕兆君着警用棉服,两车内均带有警灯警报、棒球棒,四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至哈尔滨市方向高速公路哈尔滨收费站附近伺机抢劫违法运输原油车辆。当日3时许,被害人骆某某驾驶伊兰特牌轿车途径此地时,时林国、王志平驾驶车辆打着警灯示意停车并别骆某某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侯跃明见对方不停车,用棒球棒、矿泉水瓶砸向骆某某驾驶的车辆,骆某某开车加速逃跑,王志平打着警灯、并用警报喊话让骆某某驾驶的车停车,追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港务局附近时将骆某某的车别停,骆某某因害怕弃车逃跑。王志平将劫来的伊兰特牌轿车(价值8000元)开走。后时林国将该车由原来的银灰色喷成白色。现该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扣押。二、盗窃事实1、2013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绥化路,用锤子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的×××福特牌轿车车窗砸碎,将车内的郎森牌汽车脚垫一套(价值人民币208元)、鑫祥牌汽车座垫一套(价值人民币54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同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阳光家园B7栋楼下,时林国用棒球棒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尼桑牌轿车车窗砸碎,将车内的汽车毛垫一套(价值人民币1896元)、仿卡地亚一副女士太阳眼镜(价值人民币218元)、布艺CD碟套一个(价值人民币16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3、同年1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此的×××伊兰特牌轿车伊兰特五柱汽车轮毂四个(价值人民币1280元)、米其林195/60R15雪地胎四个(价值人民币1040元)盗走,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扣押。综上,四被告人均参与抢劫二起,价值31000元;王志平参与盗窃三起,价值5198元;时林国参与盗窃二起,价值2878元;侯跃明、吕兆君各参与盗窃一起,价值2320元。经被害人报案,时林国于2013年1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被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1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街时尚快捷旅馆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证实四被告人被抓捕的时间;2、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实物品被盗的情况;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驾驶伊兰特轿车,在哈尔滨收费站一公里处,被打着警灯、警报和穿着警用棉袄的二辆轿车追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港务局附近;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开帕萨特轿车在哈尔滨市长江路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被两台轿车拦截,其以为是警察在截车;5、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弟骆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港务局附近被抢走;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伙同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盗窃的经过,并证实时林国的速腾车上有警灯警报、棒球棒,帕萨特车上有警灯、警报、警棍、电棍;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帕萨特轿车是我朋友林某某的,听他说车在哈尔滨市被抓了;8、证人吕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入住时尚快捷旅馆;8、被告人时林国的供述:其与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预谋后,在高速公路上抢劫伊兰特轿车,并使用警报向被害人喊话、抢劫帕萨特轿车,王志平用车灯照射被害人车的经过及伙同王志平盗窃的经过;10、被告人王志平的供述:其与时林国、侯跃明、吕兆君预谋后,在高速公路上抢劫伊兰特轿车,并使用警报向被害人喊话的经过,抢劫帕萨特轿车等犯罪并供述了分别与时林国、侯跃明、吕兆君盗窃的经过。11、被告人侯跃明的供述:其与时林国、王志平、吕兆君预谋后,所驾驶的车辆带着警棍、警灯、警报在高速公路上抢劫伊兰特轿车,帕萨特轿车的经过,及与王志平、吕兆君盗窃的经过;12、被告人吕兆君的供述:其与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预谋后,其穿着警服在高速公路上抢劫伊兰特轿车,帕萨特轿车的犯罪经过,并供述与王志平、侯跃明盗窃的经过;13、搜查笔录:证实在王志平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内搜出警灯、警报喇叭、警用甩棍1根、警用强光手电1个、爆闪灯1个;1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赃物的价格;15、赃物、被砸车辆及作案工具的照片;16、扣押、返还清单;17、刑事判决书:证实时林国的前科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吕兆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警灯警报等物品,冒充警察抢劫他人财物二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且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吕兆君在犯罪过程中与其他三被告人作用相当,故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时林国、王志平、侯跃明的辩解,均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吕兆君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时林国、王志平携带凶器盗窃,且时林国曾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均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王志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侯跃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吕兆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五、本案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宋雪梅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宋小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伟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