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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敖力玛与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力玛,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敖力玛,男,现住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建国,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建国在巴林右旗沙布台中心小学所发放的工资,每月扣2000元,扣完902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