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信亚东与李铁、王炜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亚东,李铁,王炜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信亚东,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李铁,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王炜玮,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址同上。原告信亚东与被告李铁、王炜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占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亚东、被告王炜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亚东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铁在2014年分五次从我处借款合计19万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5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款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支拖不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9万元。被告李铁未到庭,无答辩意见。被告王炜玮辩称,我与李铁于2014年3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现在仍是夫妻关系。李铁借的这些钱我不知道,也没有为家庭添置任何东西。我们俩都是二婚,婚前都有各自的外债,但我们有协议约定各自偿还自己的外债。我不应对李铁的外债承担偿还责任,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被告李铁于2014年2月26日(后改为2014年3月26日)、2014年3月24日、2014年3月28日、2014年3月30日、2014年9月9日从原告处五次借款合计19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五枚,借据上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称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李铁支拖未还。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铁为原告信亚东出具借款金额为19万元借据五枚属实,被告李铁应尽偿还义务。二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被告李铁在短期内借款数额较大,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铁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炜玮共同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铁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信亚东款19万元;驳回原告信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李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