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兴勇与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勇,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勇,男。被执行人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勇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南充佳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320号城北公寓2幢2单元604号商品房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给李兴勇。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