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8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06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0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建华,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碧霞、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B*****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往山亭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忠门镇中心加油站附近时撞倒行人杨金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2.08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忠门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照片、被告人陈某某指认摩托车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提取的闽B*****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作出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候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42.08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预缴罚金,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素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