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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志刚、杜志强与王靓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刚,杜志强,王靓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36-1号原告:杜志刚,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杜志强,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靓,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刚、杜志强与被告王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王靓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财产、冻结岳韬在合肥市XX银行账号为13×××92存款7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案现已撤诉,原告杜志刚、杜志强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杜志强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XX区XX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艳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