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敏华、朱超华等与上海唛克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唛克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敏华,朱超华,陈妍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唛克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333号7幢1411室。法定代表人吴海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超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妍君。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伯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恩东,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唛克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唛克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敏华、朱超华、陈妍君房屋租赁合��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开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唛克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建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