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温县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县祥云镇古贤村第二村民小组、冯文江、范春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春九,冯文江,温县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温县祥云镇古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春九,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文江,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黄庄镇农场。法定代表人李小选,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祥云镇古贤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冯文海,该组组长。温县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县祥云镇古贤村第二村民小组、冯文江、范春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温县鸿苑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温县祥云镇古贤村第二村民小组将原告所承包的104.15亩土地交付原告耕种;被告范春九、冯文江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阻拦原告耕种;三被告赔偿因原告晚种植小麦造成减产的直接损失50000元。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范春九、冯文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祥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柳代审判员 原小波代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