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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叶清松与谢炳福、谢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清松,谢炳福,谢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叶清松,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谢炳福,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谢炜明,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清松与被执行人谢炳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504400元。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