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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法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戴隆盛与刘斌、刘珍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隆盛,刘斌,刘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戴隆盛,居民。被执行人刘斌,居民。被执行人刘珍玉,居民,系被执行人刘斌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斌、刘珍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斌、刘珍玉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斌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布办布溪居委会和冷水江市冷办冷新居委会某组(产权证号分别为:00031005、0002154)的住房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