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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靳荣诉兰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荣,兰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靳荣委托代理人刘长海,系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付江,系靳荣丈夫。被告兰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荣诉被告兰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900元,由原告靳荣负担。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