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靳荣诉兰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荣,兰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靳荣委托代理人刘长海,系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付江,系靳荣丈夫。被告兰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靳荣诉被告兰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2900元,由原告靳荣负担。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