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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忠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刘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61-1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忠发,男,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子女抚养费6万元(2015年3月起至2015年5月),承担诉讼费12045元、执行费800元,合计72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忠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728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