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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胜华、李万英与黄超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超英,刘胜华,李万英,李达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超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胜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涂琳芳,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达飞,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负责人:张恒珲。上诉人黄超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向上诉人黄超英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超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