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彭某,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彭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彭某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彭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2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