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保仓与闫俊伟劳务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仓,闫俊伟,宛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483-3号申请执行人徐保仓,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闫俊伟,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宛小会,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俊伟在银行的存款56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