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保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何秋林与檀定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秋林,檀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保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何秋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定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诉保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