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瑞民与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民,王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杨瑞民,男。被告王亚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民与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亚军所有的车床一台、洗床一台予以查封,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8W5**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瑞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亚军所有的车床一台、洗床一台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王亚军负责保管,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如果变卖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