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瑞民与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民,王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杨瑞民,男。被告王亚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民与被告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亚军所有的车床一台、洗床一台予以查封,原告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D8W5**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瑞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亚军所有的车床一台、洗床一台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王亚军负责保管,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如果变卖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