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铁良、张艳华与被执行人黄锐、刘秀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良,张艳华,黄锐,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王铁良,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申请人张艳华,女,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锐,男,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秀琴,女,1948年2月21日生,汉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496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原告王铁良、张艳华与被告刘秀琴、黄锐之间买卖合同一下。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黄锐、刘秀琴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据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锐名下的存款1100元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本裁定自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狄英纳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