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与钟友涛、钟明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钟友涛,钟明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大辛庄子村。被告钟友涛。被告钟明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友涛、钟明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诸城市舜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