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无业。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5年4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吕某醉酒后驾驶苏E×××××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凤凰小区门口的商业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对被指控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吕某醉酒后驾驶苏E×××××轿车沿昆山市周市镇凤凰小区门口的商业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徐某、郭某等人的证言,昆山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查获报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进人民陪审员 庄军人民陪审员 沈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