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旭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旭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龙商初字第005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旭荣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旭荣名下有车辆(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季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