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托拉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重庆托拉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13号原告: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黑龙江片区综合楼B幢31号。法定代表人:罗太全,经理。被告:重庆托拉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立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托拉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托拉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托拉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市权鼎金属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