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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被告张某乙,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方武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