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某乙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黄某甲,女,200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庆贵,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张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庆贵、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乙诉称:××××年××月××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某甲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后分别于××××年××月××日、2007年2月19日婚生两女,长女黄某乙,次女黄某丙。2011年11月28日,胡某甲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两女均归胡某甲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整人民币,直至孩子满18周岁。离婚后张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侵害了黄某乙的合法权益。黄某乙现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期间的抚养费70000元;二、被告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原告满18周岁;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张某辩称:自2011年11月28日起之后的一年内孩子在其身边抚养。对黄某乙的其他陈述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胡某甲在婚后于××××年××月××日育有一女黄某乙。2011年11月28日,胡某甲与张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黄某乙及另一婚生女黄某丙均由胡某甲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两婚生女抚养费4000元,直至黄某乙、黄某丙满18周岁止。另查明:胡某甲与张某离婚后,至2015年3月27日,张某陆续给予黄某乙抚养费10000元,尚拖欠抚养费70000元。再查明:胡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因工伤待业在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胡某甲与张某自愿在离婚协议上的签字,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张某对自己拖欠黄某乙抚养费70000元和应当自2015年3月28日起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黄某乙满18周岁止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黄某甲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的抚养费70000元;二、被告张某自2015年3月28日起,每月支付原告黄某甲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黄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按月支付给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甲)。如果被告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经减缓50%后实际缴纳776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子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